重庆“雷士案”一审宣判:吴长江获刑14年并罚款

12月21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长江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并责令被告人吴长江退赔人民币370万元给被害单位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另一被告人陈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长江在没有经过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授权及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情况下,个人决定将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存于银行的流动资金存款转为保证金存款,为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雷立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华标灯具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江特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向上述银行先后共申请人民币90162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质押担保,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为此先后出质保证金人民币92388万元。上述贷款发放后,均由吴长江支配使用,用于“雷士大厦”项目建设、偿还银行贷款、个人借款等。

后由于被告人吴长江无力偿还上述贷款,致使上述银行将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的人民币55650 .23万元保证金强行划扣,造成该公司巨额损失。

2014年初,被告人吴长江利用担任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通过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另案处理)要求财务出纳黄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处理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废料时,将小部分废料款项转入公司财务部门入账,其余废料款不入账,而供其个人使用。黄某将部分废料款人民币300万元汇入吴长江个人账户,人民币70万元汇入其前妻吴某个人账户供吴长江个人使用,并将变卖废料的原始财务凭证销毁。破案后,上述人民币370万元未能追回。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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