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法四章”台经部核准三安入股璨圆 “璨安恋”圆满

经济部投审会昨(29)日通过大陆三安光电入股璨圆案,但是工业局提出「四不原则」,要求三安承诺「不得要求转移专利、不得挖角人才、不得介入经营以及不得技术移转」,三安同意履行,因此整案确定以新台币23.52亿元,入股璨圆19.9%股权,创下首宗陆资参股我LED投资案。

投审会透露,不排除未来两岸之间的LED、半导体与面板等关键技术产业,都要求纳入「四不原则」。

去年11月璨圆宣布,以每股约19.6元新台币(下同)、总金额不超过23.52亿元价格,发行1.2亿股的私募股份,引进厦门三安光电资金。璨圆增资后股本约60.16亿元,届时三安持股达19.9%,成为单一最大法人股东,持股比重将高于目前最大法人股东日本三井的15%。

此投资案宣布后,震惊LED产业界,一度引起部分国内业界反弹,璨圆与三安在今年2月向经济部递件申请,直到8月底核准通过。

工业局认为,台湾LED产业具备完整供应链、技术研发、专利布局与人才供应的优势,但唯独缺少资金与市场,而大陆拥有庞大内需市场以及世界照明灯具最大代工基地的优势,因此三安与璨圆案有互惠双赢效益,三安可以借重璨圆的专利,拓展国际市场;璨圆则是仰赖三安打入大陆LED封装供应链,以取得对岸照明标案。

但经济部考虑LED产业蕴藏许多关键技术与专利,加上台厂规模较小,工业局设下四不原则,要求三安承诺达到。一、不得要求将璨圆专利作转移;二、不得挖角我人才;三、不得介入经营团队与经营权;四、不得要求技术移转。

三安对上述四要求,已同意履行,投审会表示,将来若违背承诺,可要求三安撤资。

同时,投审会昨天并通过4件对大陆投资案,核准金额为1.19亿美元。以远雄建设申请汇出3,500万美元,增资大陆远雄投资开发,以及 鸿海申请汇出3千万美元,增资富鼎科技(嘉善),从事笔电机构件、精冲模等产销业务。(责任编辑:紫荆)


来源: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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